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
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专家组织: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精神,我部今年将继续开展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课程必须是本科或高职高专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并在高等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负责人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课程支撑网站已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至少三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必须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反映教师风范、该教学单元的实际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2003年申报国家精品课程落选的课程可以重新推荐申报2004年度的国家精品课程。
二、申报限额与课程分类
2004年我部计划评审产生年度国家精品课程300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织(以下简称: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的推荐限额见附件一。超额推荐不受理。各省推荐课程中高职高专课程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
课程分类继续使用2003年的分类办法,即:以我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另外增设“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类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类作为本科课程分类体系;以“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另外增设英语、高等数学等10个基础课程类别作为高职高专课程分类体系。(具体分类可登录教育部主页http://www.moe.edu.cn/,点击“教育工程与基金”专栏中的“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进入“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查询。)
三、申报程序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作为国家精品课程的申报受理机构,接受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的推荐,并通过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在网上接受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材料。
2. 为加强管理,请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以及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学校分别确定一名“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负责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行政联系、组织申报及材料报送等工作(2003年已报送过的单位,无更改可不重报)。
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将为各联系人设定用户、帐号和登录口令,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联系人。请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和各高等学校将本单位联系人的信息于7月10日前发邮件至gaojs_lgc@moe.edu.cn或传真至010-66096949(格式详见附件二)。
3. 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课程在省级精品课程中评选产生。省级精品课程评选方式由各省自行决定。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推荐公文一式三份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
②课程负责人使用终端软件(本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或登录“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下载本年度课程申报终端软件)据实填写课程申报表格,并将申报表格保存为评审系统支持的REQ格式文件。
③学校联系人汇总本校申报表格,报送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④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课程申报表。
⑤省联系人通过申报软件向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一次性提交本省年度申报课程的申报表。
4. 通过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申报的课程必须至少是校级精品课程。推荐课程由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以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形式评选产生。评选过程要求规范、公正、公开。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①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报送推荐公文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公文附件格式见附件三)。推荐公文同时抄送被推荐课程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公文必须附有被推荐课程为校级精品课或省级精品课的证明材料。
②我部在“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公布专家组织的推荐公文。
③推荐公文被公布后,被推荐课程的负责人可从工作网页下载本年度课程申报终端软件,据实填写申报表格,保存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gaojs_lgc@moe.edu.cn,并电话确认。邮件主题必须注明“XX教指委(或专家组织)推荐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XXX(课程名称)”字样。
5. 为加强国家精品课程评审专家库建设,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附件五格式推荐省属高校的评审专家。每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数不超过80。部委所属高校可直接向我部高等教育司推荐评审专家。每校推荐人数不超过20。部属高校推荐专家由学校报送推荐公文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专家材料按照附件五格式填写),并送电子邮件至gaojs_lgc@moe.edu.cn。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6日。
推荐专家要求业务水平高,具有(相当于)教授职称(高职专家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热心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评审工作,能够按照要求上网进行课程评审,学科不限。推荐专家信息填写必须完整。2003年已经推荐的专家不重复推荐。
四、申报时间
1.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8月6日前将推荐公文报送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gaojs_lgc@moe.edu.cn或传真至010-66096949。推荐公文应包括:本省申报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名单(格式见附件三)、本年度省级精品课程名单(格式见附件四)以及本省所属高校“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评审工作专家库”推荐专家名单(格式见附件五)。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8月20日前通过申报软件向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提交课程申报材料。
2. 各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务必于2004年8月6日前将推荐公文报送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并发送电子文档至gaojs_lgc@moe.edu.cn。
被推荐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在2004年8月20日前按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我部高教司理工处提交课程申报材料。
3.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逾期申报不受理。
五、其他
1. 为规范各级精品课程评审程序,促进信息化手段在精品课程申报评审过程中的应用,我部高等教育司将提供省级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系统评审指标可根据需要由用户自行设定,评审程序与国家精品课程网上评审程序一致,并可与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相联接。有关资料可向高教司理工处索取。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以下简称工作网页)也可提供服务器托管或租用并远程维护等服务。
2. 为促进各地及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加强工作网页建设,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将本地区、本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方法、经验等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时报送给我部高教司(gaojs_lgc@moe.edu.cn)予以发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在工作网页设置本省栏目,由系统授权远程自行负责管理。
3.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继续采用网上初评、会议终审、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各申报学校自课程申报之日起至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期间,要保证申报课程支撑网站的正常运转,保证专家可以通过授权审看课程教学内容及相关教学资源。凡因申报课程所在学校原因导致专家无法正常浏览课程内容,且评审期内经提醒不能解决问题的,将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4. 教育部高教司咨询电话:010-66096262,联系人:林宇、周超(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100816);申报评审系统服务电话:010-62789634-1025;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10-62978899-127。
附件一: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
附件二: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三: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汇总表
附件四:2004年度省级精品课程汇总表
附件五:“国家精品课程评审工作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附件一:
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
单位: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名 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名 额 |
北京 |
60 |
湖北 |
33 |
天津 |
19 |
湖南 |
27 |
河北 |
28 |
广东 |
35 |
山西 |
16 |
广西 |
18 |
内蒙古 |
11 |
海南 |
4 |
辽宁 |
36 |
重庆 |
15 |
吉林 |
21 |
四川 |
30 |
黑龙江 |
23 |
贵州 |
11 |
上海 |
33 |
云南 |
15 |
江苏 |
49 |
西藏 |
2 |
浙江 |
24 |
陕西 |
31 |
安徽 |
16 |
甘肃 |
13 |
福建 |
27 |
青海 |
4 |
江西 |
18 |
宁夏 |
3 |
山东 |
35 |
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 |
河南 |
27 |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织推荐参评
国家精品课程限额
序号 |
教学指导委员会 |
限 额 |
1 |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2 |
历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3 |
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 |
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5 |
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6 |
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7 |
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8 |
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9 |
档案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0 |
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1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2 |
公共管理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3 |
经济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4 |
工商管理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5 |
艺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6 |
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17 |
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18 |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19 |
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20 |
物理学与天文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21 |
化学与化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22 |
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23 |
生物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24 |
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25 |
地球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26 |
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27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28 |
教育技术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29 |
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30 |
机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31 |
电子信息与电气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32 |
轻工与食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33 |
能源动力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34 |
工程图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35 |
仪器仪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36 |
地矿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37 |
水利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38 |
石油天然气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39 |
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0 |
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1 |
武器学科、航空航天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2 |
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3 |
交通运输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4 |
公安技术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5 |
全国高等学校农林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10 |
46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
10 |
47 |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48 |
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49 |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 |
20 |
50 |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 |
30 |
51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附件二:
(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高校)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单位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电子邮件(必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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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织)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汇总表
序 号 |
课 程 名 称 |
申报学校 |
课程负责人 |
课程类型(本/专) |
所属一级学科门类 |
所属二级学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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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科课程与高职高专课程分别采用不同的分类体系。
附件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省级精品课程汇总表
序
号 |
课 程 名 称 |
所在学校 |
课
程 负 责 人 |
课程类型(本/专) |
所属一级 学科门类 |
所属二级 学科类 |
||
姓名 |
电话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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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科课程与高职高专课程分别采用不同的分类体系
附件五:
“国家精品课程评审工作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
注:1. 请各省按照本表栏目以Excal格式填写、上报。
2. 本科专家“可评科类”按照本科专业目录分类体系具体至第二级学科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类和“两课”类除外),可填多项;高职专家
“可评科类”按照高职高专分类体系填写。
3. 博导、院士请在“职称”栏中直接注明。
所属省份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通信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E-mail |
传真 |
主要研究领域 |
可评 科类 |
职称 |
行政职务 |
所属学校 |
所在 院系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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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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